本合同造句
“本合同”的解释
用“本合同”造句
1、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中介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或另订协议作为附件。
3、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4、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5、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6、 附件一至二将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7、 本合同由被正当授权之人,于本协议上述记载之日期代表双方当事人订立,特此证明。
8、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即视为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9、 如果守约方根据X条终止本合同,违约方仍应给予损害赔偿。
10、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 如果本合同一方违约,该方应按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违约所引起的责任。
12、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3、 丙,信汇付款:买方收到本合同第13条甲项所列单据后,应于天内信汇祭款。
14、 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
15、 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
16、 开工日期“指本合同协议生效后7天,或总包商通知的任何其它日期。
17、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8、 开工日期:本合同签订后1星期内。
19、 在本合同期内,每一批合作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货差规定及计算方法另行约定。
20、 同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一方提出双方同意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21、 合同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22、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23、 本合同标段工程位于湖北省境内,正线全长21.861公里.
24、 执行本合同时,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合同及其附带的质量保证协议和附件。
25、 甲方或其他审批单位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26、 若甲方有限公司在未来有公司合并事务发生,则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转由合并后新成立的法人公司承担。
27、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28、 在得到许可进行分租或转让的情况下,所有本合约规定由所有“承租人”承担的义务应该由本合同的承租人个人承担。
29、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30、 在班期时刻表内或其他地方所列的时间是不予保证的,也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31、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有关产品的提供等均应遵守产品生产地州的法律规定。
32、 第一条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及时向咨询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
33、 在正式任期内,发现乙方虚报资历、名不符实、不能胜任任职工作的,甲方则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34、 本合同是为甲方和乙方及其各自合法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而签订的,对他们均有法律约束力。
35、 本合同适用于国际商会的不可抗力条款.
36、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37、 具体的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38、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9、 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0、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41、 本合同由上海易贸会展有限公司和参展商共同签定确认。
42、 1.自生效日起,本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44、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划押,各执一份,特此证明。
45、 甲方依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6、 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设计费。
47、 除非以书面形式并由本合同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否则对本合同的任何放弃、改变或变更都无效。
48、 兹特由双方授权的代表,于上述首开日期和签署本合同为据。
49、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50、 本合同的附件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