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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造句

“委付”的解释

委付[wěi fù] 委付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主张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在海上保险中,常作为一种理赔制度用于处理保险标的的损失。当保险标的损失虽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但有全部损失的可能,或其修复费用将超出其本身的价值,或确为全部损失而又无法证明时,被保险人可将其残余利益,或标的上的一切权利,明示移转给保险人,而要求按推定全损给予赔偿。委付一经保障人承诺,即告成立。中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用“委付”造句

1、 附带条件委付盖印契约帐号是匮?税捐及保险支付所需要的.

2、 第五部分针对上述论述分析,着重分析我国海商法关于委付制度的有关条款,并对立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3、 保险人可以用明文或行动默示表示接受委付,但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只保持沉默并不意味着他已接受委付。

4、 适当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的事实,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

5、 保险人将其风险再保险的,该保险人无需发出委付通知.

6、 如保险人将其风险再保险,保险人不必发送委付通知。

7、 委付最初出现于海上保险中的船舶保险合同中.

8、 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则表示最后承认对损失负责和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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