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辟造句
“大辟”的解释
大辟[dà bì] 大辟 大辟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隋以前死刑的通称。隋唐以后五刑刑名不用大辟,称“死刑”。(1)周代的大辟,据《刑书释名》分为七等,1.斩,诛之斧钺;2.杀,杀以刀刃弃市,即刑于市,与众共弃之;3.搏,去其衣而磔之;4.焚,以火烧杀之;5.辜磔之,指焚裂尸体;6.踣,毙之于市场;7.罄,缢之使毙于隐处。(2)秦代的大辟,有:1.斩;2.枭首;3.车裂;4.弃市;5.腰斩;6.体解即支解;7.磔;8.蒺藜等。又据《汉书·刑法志》大辟复有:1.凿颠,凿去顶颠;2.抽胁,抽去肋胁;3.镬烹,在锅里煮死。(3)汉时称废除秦苛酷之刑,然汉初诛戮功臣仍有夷三族之令,不但五刑俱全,而且揃其骨肉于市。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废除以上酷刑后,大辟之刑为腰斩、弃市、枭首、磔。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又改磔为弃市。 大辟是古五刑之一,初谓五刑中的死刑,俗称砍头,隋后泛指一切死刑。语出《书·吕刑》:“大辟疑赦,其罚千锾。”"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清· 方苞《狱中杂记》
用“大辟”造句
1、 时明帝喜发举,数有以轻微而致大辟者,朗终不能有所谏止,又未尝进一善人,帝亦以是亲爱;每顾问之,多呼其小字阿稣,数加赏赐,为起大第於京城中。
2、 尽削圣武所用酷峻之法,废酷刑十三种,减大辟九十六条,减流入徙者七十条,削繁去蠢,宽仁慎刑。
3、 十月十二日昧爽以前,大辟罪以下,罪无轻重,已发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系囚见徒,常赦所不愿者,咸赦除之。
4、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5、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辟天下寒士俱欢颜。
6、 (隋前)墨劓刖宫大辟(隋后)笞杖徒流死。
7、 三当家的手舞大刀边砍边骂,又是一个仰头大辟,不过刚刚举起的大刀,怎么也没有落下来。
8、 大辟之刀完美的满足了这个条件。
9、 有司奏壹大辟,或以为宜加焚裂,用彰元恶。
10、 制奉先县同赤县,以所管万三百户供陵寝,三府兵马供宿卫,曲赦县内大辟罪已下。
11、 到了唐后期,虽经战乱,但山东农业生产仍在发展,“田畴大辟,库仓充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