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造句
“保险人”的解释
用“保险人”造句
1、保险人应有良好的法律观,以落实完善的服务品质。
2、如果金融保险人员做得好,等于对中华文明的推进立下汗马功劳。保险,意味着对家庭的责任。我们诚心诚意地去服务别人、关心别人,此种服务与关心最后还是回报到你身上。
3、购买人寿保险虽然听起来有点毛骨悚然,但投保人和保险人均能从中受益。
4、但那些抵押贷款保险人的财务状况看起来也不太健康,所以风险最终还是可能落到这对难兄难弟身上。
5、被保险人或眷属变更姓名、身分证号、出生年月日,应附身份证正反面影本或户口名簿影本。
6、有前条第二款情事发生,其保险费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险人应将其保单价值准备金给付与应得之人。
7、第十四条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8、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为主要目的,为防止主观危险,应该认为其保险费的交付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债务,不得由任意第三人代付。
9、三被保险人因犯罪处死、拒捕或越狱致死者.
10、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11、可代被保险人担保及垫支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担保额为港币65,000圆。
12、第十九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13、第6条简易人寿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免施以健康检查.
14、尽管错误的陈述是无意的,但保险人还是受到欺骗。从而保险合同无效。
15、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共存的.
16、为了符合精算公平原则与大数法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的评估与分类就显得相当重要。
17、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18、第五十六条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19、保险人可以用明文或行动默示表示接受委付,但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只保持沉默并不意味着他已接受委付。
20、对因违反此项条件所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1、根据共同保险条款,保险人通常必须付全部费用的百分之二十。
22、被保险人在欧洲国家留学期间,本保单保障被保险人暂离欧洲国家最长四周的短期旅行,且该旅行为非寻求医学治疗为目的。
23、如保险期为一年,保单一经签发则没有保费退还予被保险人.
24、适当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的事实,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
25、没有人完全明白它,只有少数的专业保险人员能真正自在地谈论汽车、人寿和主要的医疗险别。
26、投保转入者是眷属时,并应填写被保险人本人的姓名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2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28、因此,货物保险是一种目的在于把风险从进口商和出口商的身上转移到专门承担风险的保险人一方的活动。
29、死亡保险金给付时,中国人寿委托给学院,由学院负责转交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30、所谓意外,顾名思义即为小概率发生事件,意外险则是针对意外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做出各种方式的补偿。
3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2、寿险责任准备金,通常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寿险责任所提取的准备金。
33、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34、此时保险人会突然发现自己面临巨额损失,好光景时赚的那点期权费只是杯水车薪,不得不以自有资本抵进行冲抵。
35、被保险人可在投保时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填写则默认为未指定。
3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7、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遗体处理保险金额给付遗体处理保险金。
38、事故限额是非水险比例合约的组成部分,用于规定再保险人对一次事故累积赔付的限额。
39、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告知者.
40、在投保人或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用自损方式骗保的行为不能以保险诈骗罪处理。
41、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请在备注栏填写开户人姓名。
42、保险人将其风险再保险的,该保险人无需发出委付通知.
43、如保险人将其风险再保险,保险人不必发送委付通知。
44、被保险人如伪报、误报或隐瞒任何重要细节,本保险单应予无效.
45、从保护专家利益的角度考虑,保险人在行使接办权的过程中,应负有为专家利益计算的义务,即抗辩义务。
46、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47、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法定保险。
48、须检附被保险人之除户证明影本或户口名簿影本。
49、提出非本意是相对于被保险人遭受事故当时的主观状态而言,与非本意相对的就是出自被保险人的“本意”。
50、另一方面,考虑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意义,笔者认为在此范畴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应当将被保险人故意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义务排除在外。